资阳市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横一、横二西段、横五道路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中海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9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98
第二卷.............................................................................. 99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01
第三卷............................................................................. 103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4
招标公告
1.1 本招标项目资阳市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横一、横二西段、横五道路建设工程已由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资发改审批[2009]41号、资发改审批[2010]3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海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海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2.1资阳市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横一、横二西段、横五道路建设工程:
2.1.1建设地点:资阳市高新区
2.1.2建设规模:该项目占地约529.524亩。其中:城南新区一横道路长3405米×宽30米,城南新区二横西段道路长1193米×宽40米,城南新区五横道路长1194米×宽24米。新建道路、绿化、亮化、及配套管网等设施。
2.1.3工程造价:工程施工总造价327560438.97元。
2.1.4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等全部工作。
2.1.5计划工期:施工工期:3年。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2、标段划分:施工总承包 1个标段。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2015年以来已完成或在建类似项目业绩(4)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需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供书面声明);(5)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为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须是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3家;(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0月15日-10月20日到中海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获取招标文件,或登录中海外南方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网站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1月05日10时00分, 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雄川金融中心1栋17层。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海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雄川金融中心1栋17层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028-61990596
2021年10月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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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名称:中海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雄川金融中心1栋17层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28-61990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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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无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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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项目名称 |
资阳市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横一、横二西段、横五道路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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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设地点 |
资阳市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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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业主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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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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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招标范围 |
同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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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计划工期 |
同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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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量标准 |
质量要求:满足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设计规范要求, 并确保提供的成果文件满足招标人、施工及审图机构的要求。 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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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2018-2020年,无亏损(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无需提供)。 3、类似工程业绩:2014年以来已完成或在建的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亿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类似业绩。 注:时间以2014年1月1日至今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准。 4、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需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供书面声明); 5、项目主要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须为联合体施工单位人员) ,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须为联合体施工单位人员)。 6、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 3)、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实际推荐数)须在开标后10个日历天内(从公示当日起计算),提供投标文件中所列企业资质、拟派人员资质、社保证明、业绩证明等资料原件供招标人进行真实性核查。第一名中标候选人逾期不提供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本表3.4.4办理;第二名、第三名(按实际推荐数)中标候选人逾期不提供的取消其顺序中标资格。中标候选人经核查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按本表3.4.4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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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为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须是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3家;(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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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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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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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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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书面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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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 中海外南方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网站发布。若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中海外南方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网站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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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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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分包前须经发包人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发生时确定。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的资质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强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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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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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工程量清单(如有时)、图纸、答疑及澄清、补遗书、修改文件等(如有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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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形式:通过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书面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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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11月0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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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中海外南方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网站自行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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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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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1、本次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组成,报价超过各部分的最高投标限价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2、建安工程费: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同时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后,自行填报下浮比例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在财评评审价的基础上,下浮1%。 建安工程费结算时将按照 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计价并以财政评审确定的建安工程费控制价(其中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及认质认价设备不参与下浮)为总价,并按本次招标时投标人的下浮比例和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计取、支付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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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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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如招标人或监督另有要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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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拾万元 (¥ 800000 元)。 投标人应采取以下形式提交: 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网上银行进行转账,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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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以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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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的。(3)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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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2018-2020年,无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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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6年以来(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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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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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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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包括所附证明)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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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的地方(如: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等)均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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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贰份(中标后免费向招标人提供4套副本);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壹份(PDF格式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电子文档外壳上需标明所投项目标段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并密封装在正本封套内。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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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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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与正本一起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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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的地址: ; 招标人全称: ;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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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雄川金融中心1栋1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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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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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雄川金融中心1栋1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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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按本章4.1.1条要求自行检查确认。 (5)开标顺序:密封检查完成后,随机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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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 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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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人 注: (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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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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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保函。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履约保证金应选择现金或保函的方式,其中现金比例另行约定,其余以银行保函方式进行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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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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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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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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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报价唯一 |
建安工程费每项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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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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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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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出现2名及以上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则由招标人组织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及排名顺序。 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资格或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退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核验后才签定合同,至合同标的的工程完工后才退还。不按此执行者,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按本表3.4.4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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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建设资金拨付 |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拔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建设资金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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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可以调整。按“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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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压证施工制度 |
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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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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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 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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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合同备案 |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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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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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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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 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 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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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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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
其他 |
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应当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投标人须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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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
特别说明 |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外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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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未中标人的施工方案不进行补偿。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招标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无);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设计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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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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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如为联合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要求)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
||
编页码和小签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 供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仅施工单位提供)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第1.4.3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续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承包人实施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
||
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4项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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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
承包实施方案:6分 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34分 投标报价: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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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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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6分 |
施工组织实施 方案(6分) |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①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合理;②实施方案语言准确、规范;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0.4分;基本满足要求得0.3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0.4分。 |
|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①重点、难点部位处理措施合理;②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0.4分;基本满足要求得0.3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0.4分。 |
|||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理;②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0.4分;基本满足要求得0.3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0.4分。 |
|||
4.环境管理体系与措施: ①环境保护施工措施合理;②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0.4 分;基本满足要求得0.3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0.4分。 |
|||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①进度计划完善;②进度控制措施合理;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0.4分;基本满足要求得0.3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0.4分。 |
|||
其他主要人员 9分施工技术负责人6分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任职5分企业实力14分 |
1、在满足招标文件施工类似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在建或已完成施工类似业绩加2分,本项满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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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多得3分。 2、2013年以来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一个桥梁(特大桥)施工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需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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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加1分,本项满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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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1分,本项满分3分。 |
|||
1、施工单位人员 ①安全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C 类合格证得1.5分。 ②造价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得1 分;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 分,满分1.5 分。 ③拟任本项目人员应按项目投资规模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文件配备满足项目所需的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资料员等以上人员都具有得满分2分,配备不齐全,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园林绿化专业负责人1名: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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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 准3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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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最近六个月连续由投标单位为其缴费的养老保险证明资料(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施工成员单位各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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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投标报 价评分标准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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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1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承包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的得分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 评标程序
1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A;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 B 十 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